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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zi

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简介

xuanzi
xuanzi   xuanzi 2014-06-16 23:07 阅读(3288)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它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定期生存保险

"定期寿险”的对称,以人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是只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满期时生存者,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就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生死两全保险
又称“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数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续交。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一个品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为养老提供一种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的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


商业健康保险分类

商业健康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收入减少、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目前的商业健康保险大都涵盖在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内。 
  健康险分三类 
  1、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如平安的康盛、康顺重大疾病保险,就是这类保险。 
  2、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 
  3、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疾病保险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可包括:(1)工资收入损失,(2)业务利益损失,(3)医疗费用,(4)残废补贴,(5)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疾病保险一般不包括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各项损失。
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年金保险
固定的年期内按一定的间隔期(按年、季或月)提存或支付的款项称为年金。年金保险则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以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种定期给付可以按年、半年、季、月计,通常多为按月给付。如果保险金的给付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就称之为生存年金,反之就是确定年金,即在约定时期内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未满期前死亡,则把剩余年金支付给其受益人。生存年金可以是定期的(支付一个固定时期或者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以两者先发生者为准),也可以是终身的(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维持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年金保险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有个人年金和联合年金;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有一次缴清保险费方式购买和分期缴费方式购买;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有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有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固定年金年金的支付与年金受领人的生死无关,即无论年金受领人是生存还是死亡,年金都要按期支付。 即期年金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始进行给付的一种年金。 红利制度根据人寿保险的分红保单按期分配红利的一种制度。寿险保单通常是长期保单,在很长的保险期间内各种变动往往难以预料,保险成本也很难预先确定。因此,经营上只好以保守的态度确定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这就有可能造成保费与实际情况相比出现盈余,如果有盈余,除适当作合法获利外,大部分必须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所以,红利是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超收保费的积存,并且免予纳税。此项制度起源于保险互助组织,参加者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互助组织的合伙人或股东,因而享受盈余分配。以后保险互助组织发展成为股份公司,红利制度因有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竞争和稳定经营也就被沿用下来,分红保单的保费高于不分红保单,红利分配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收益的多寡。分配红利的方式有:(1)现金给付。被保险人领取现金或抵付应交的保险费。(2)积累生息。将红利继续储存于保险人,除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外,保险人根据收益情况还可提高利率,补加利息。(3)增加保额。以红利作为一次趸缴的保险费以提高合同的保险金额。(4)提前期满。将红利并入责任准备金内,使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比原合同的规定期限提早,使被保险人得以提前领取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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