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未经同意炒股亏71万,法院判赔钱
今天看到一个判决案例,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855号。
大概情况是:
范某、曹某为夫妻,俩人婚后购置房产,登记在范某名下。
范某将房子以价格228万元的价格出售。(卖房是经过配偶同意的)
购房人将购房款打给了范某。
范某仅转账30多万给配偶曹某,其余款项除了用于偿还贷款、还债、日常消费外,还在未经配偶曹某同意的情况下,将144万转入了股票账户。
后范某股票账户亏损71万多。
于是曹某将范某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认为: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这个案例引起挺多人关注的,可能实际生活中,不少这类情况。
尤其是最近几年。
转来一起了解下。
——如果走到关系破裂的那一步,受害的一方,该争取的要争取。
PS:本案曹某一开始是以离婚纠纷为由诉讼,被驳回后按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获得判决的。
是的,双方都应该有这意识。
怎么才能证明是未经同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