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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晨啊

预重整

晨晨啊
晨晨啊 晨晨啊 2026-01-30 21:36 阅读(57)

预重整到底是个什么程序?顾名思义,预重整是重整的预备程序,它其实是个外来制度,起源于美国。2015年,债权人申请深圳福昌电子公司破产重整,深圳中院决定采用“预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在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前,法院预先选定管理人入驻企业开展债权债务清理、谈判协调等工作,待债务人做好重整准备后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并于2017年批准重整计划。福昌电子公司预重整是国内法院首例推行并成功实现重整的案例。

2019年,国家发改委与最高法等多家单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其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提出探索和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即预重整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可知,预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前,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协商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简而言之,预重整不是一个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介乎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之间的一个衔接程序。进入重整程序前预重整只是一个选择,但启动预重整程序则是以最终进入重整程序为目的。

与直接进入破产重整相比,先行启动预重整最大的特点是“灵活”:法院介入少,没有程序的束缚各方意思自治。但预重整程序期间形成的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不能随意“撕毁”。

预重整到底有哪些优势和不足呢?本文主要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和个人办理破产案件的经历,浅要解析预重整程序的利弊。

预重整的好处之一:既留存救活债务人生机,又能一定程序上保护企业债务不被继续恶化,避免财产被执行,暂时守住企业。

虽然破产已越来越常态化,为大众所熟知并逐渐被接受。但企业一旦贴上破产标签,还是会造成一定恐慌,引发客户流失、供应商断供、员工离职等系列连锁反应,企业核心资产也会因此大幅贬值。若先启动预重整程序,可为企业及管理者争取到一个缓冲期。在此期间,企业管理层能继续主导经营,发挥其能动性为企业止损翻盘。而企业能继续维持正常经营,也向市场传递自救求生的信号,一定程度上守护核心资源,维系企业商誉,为后续进入重整奠定基础。

预重整的好处之二:提前庭外走程序做准备,缩短重整周期,为各方节约时间。

预重整将债权申报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等核心工作前置到庭前,待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仅需程序性审核确认,极大缩短了整体周期。据报道,截至2022年,重庆破产法庭通过预重整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案件有7件成功审结,平均审理时长66天、最短用时仅32天。襄阳中院于2025年高效审结上市公司奥园美谷公司重整案,仅仅45天(从受理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并执行完毕)跑出重整新的“加速度”,这主要因为前面半年的预重整准备工作做得扎实。

相较于传统重整短则两年长则五年的漫长周期,预重整大幅提高了重整案件的效率。而周期的缩短,更意味着各种隐性成本的大幅降低。对于债权人而言,短的周期意味着回款率提高

预重整好处之三:提升债权人的清偿率,减少博弈内耗。

一方面,债权清偿率可能更有保障。债权人的清偿率是破产案件最重要的衡量指标。若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资产变现后往往难以覆盖全部债务,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寥寥无几。而预重整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优化资产配置、重构商业模式等方式,助力企业恢复盈利能力,从根本上提升债务清偿的基础。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人就债权清偿先行协商谈判并达成协议是预重整区别于正式破产程序的最重要特点。通过博弈,债权清偿率往往能得到一定提高。据悉,重庆涪陵润物房地产公司预重整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重组协议,普通债权清偿率从近乎为零提升至20%,同时535户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实现了多方共赢。

另一方面,有效减少谈判博弈内耗。预重整程序中有专业的临时管理人居中协调,加之法院适度介入引导,为各方搭建了公开透明的协商渠道和平台,有效规避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任危机。更重要的是,因核心条款已在庭外签署协议确定,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率基本可控,无需来回拉扯,大幅节省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预重整好处之四: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精准布局优质资产。

除债权债务双方外,投资人也可在预重整阶段就作为意向投资人提前参与。而临时管理人会在预重整阶段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情况的全面梳理,具备一定公信力,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一目了然,投资回报基本能预判,避免了传统投资中信息不透明、风险难把控的“赌石式”困境,为投资人布局优质资产提供了良好契机。

上述好处是预重整能成功的理想情况。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预重整并非化解债务危机的万能神药,相反,其中潜藏风险、暗流涌动。稍有不慎,便可能各方“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于债务人而言,预重整不成,将叠加程序失败代价。诸如前期高额的费用债务危机的公开化加速经营崩溃,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境地。即便经预重整程序顺利导入重整程序,企业仍可能面临重整执行失败的风险,并二次破产。

对于债权人而言,参与预重整的风险,最大莫过于遭受二次伤害,债权清偿进一步被延长。部分企业启动预重整并非出于真诚自救,而是企图拖延债务清偿期限,甚至暗渡陈仓转移资产。若债权人未能及时察觉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可能遭受二次伤害。

当前,我国尚未从立法层面完全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相关制度体系仍处于完善阶段。这导致各地法院的实操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并不能接纳预重整,导致预重整程序中的执行中止、共益债务等不能普遍适用;部分法院在程序启动条件、临时管理人选任、协商规则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这都增加了预重整结果的不确定性。

对于律师来说,参与预重整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比如,律师可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提供预重整专项服务,律师还可以担任临时管理人。重整成功的,各方的律师都能有所收益,其中临时管理人如果能坚持到最后(临时管理人存在被换掉的风险),收益可能是其中翘楚。

总之,预重整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解药。预重整最大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债务双方“零和博弈”的僵局,构建“多方共赢”的生态平衡。而前提是,各方均需理性审视其利弊,坚守诚信底线,恪守法律边界,方能真正借助这一程序实现涅槃重生,而非陷入新的债务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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