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全残、身体全残与意外全残
近日看到某论坛有回复说:全残跟意外伤害是一个,意外伤害的保额包括全残。之前也听到过有代理人说:重疾里有全残,所以全残责任没有太大必要。
是不是一样,有没有必要,我们看一下释义就清楚了。
一、重疾险中有关全残的病种: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 身体全残释义: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解析:由此可以看出重疾险中只有2项属于全残责任,单独的身体全残责任还包括了另外5种情况。有没有必要选择全残责任看自己的需求了。
三、意外险中的全残是指程度为1级的伤残,包括: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2、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3、双侧眼球缺失
4、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无光感)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6、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7、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8、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9、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0、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2、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4、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15、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16、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8、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解析:意外险全残赔付的情况最多,其中的3、6项与身体全残是一致的,但是仅限由意外引起的全残(重疾险的全残与单独的身体全残是指由疾病或意外引起的),所以也不能完全代替其他两个险种。
不同险种都有自己侧重的保障点,是无法用其他产品来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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