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的洪涛转债
今天开始学习《公司法》!
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如此明确,洪涛股份管理层却又蠢又坏,准备召开债权人大会,投票表决《关于不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一个公司想要召开债权人大会否定公司法规定,注定要成为经典案例。我得记录下来!
这是得从头说起!
洪涛转债,发行于2016年7月29日,期限6年。这些年,洪涛转债大部分时间处于100元以下。
洪涛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是10.28元。
在洪涛转债发行半年后的2017年1月,洪涛股份做了股权激励计划。只要公司接下来的4年时间,营业收入分别比2016年增长12%、24%、36%和48%,相关人员就可以按3.86元/股的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股票。
3.86元的授予价格,估计让可转债持有人眼前一黑,仿佛有一万头白眼狼呼啸而过。
更糟糕的是股权激励的内容,只要求营业收入增长,对利润只字不提。结果是洪涛股份2017年营业收入33.31亿元,增长15.77%,净利润1.37亿元,增长4.88%;2018年营业收入39.26亿元,增长17.86%,净利润-4.22亿元。什么叫欲语泪先流,这就是!
业绩让人无语,管理层太不厚道,各种负面因素下,洪涛股份的价格一路下跌,截止上周五,洪涛股份的股价是3.08元/股,连股权激励也变成了亏钱激励。
可转债持有人也很无语,洪涛转债转股价是9.97元(分红导致下调),转股价值仅有30.8930元。如果要依靠公司股价上涨推动可转债价格上涨,简直是要中国男足拿下世界杯。
令人无语的是,洪涛股份并不准备下调转股价。可转债持有人唯一的期待,是等到2020年的8月,将手中的可转债以“面值+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
就在这时候,机缘巧合的事情出现了。
因为有参加股权激励的人离职了,按照规定,洪涛股份需要回购并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触发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可转债持有人而言,本来要将近十个月以后才能强制回售的,现在突然这样提前送钱的机会,肯定不能错过,何况本来就痛恨洪涛股份的管理层——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跟洪涛股份同城同行的亚泰国际和中装建设。
正常流程,可转债持有人需要在公告之日起45天内提出自己的要求,必须是书面文件——好像只能是挂号信,按规定,快递不能收寄信函,所以只能挂号信。挂号信速度很慢,所以要趁早寄出,确保在公告之日起45天之内被收到。
面对可转债持有人的强制回售要求,洪涛股份使出了一招障眼法。10月8日,洪涛股份公告要在10月23日召开第一次洪涛转债债权人大会,审议《关于不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这个债权人大会很落伍,不接受网络投票,只能活体到深圳参会或委托别人去。都9102年了,还有不接受网络投票的,我也是醉了,天南地北的投资者要去深圳,花费不菲,而且工作时间也不方便啊——买了个可转债,所以要跟公司请假去参加债权人大会,这理由太强大了吧。
目前事情就只进展到这一步。
公司法没规定行使回售权利必须债权人大会通过。
而且,如果出现强制回售,上市公司会发布公告,明确在某一段时间里接受持有人的回售申报,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回售权——很明显,实际操作中并不要求债权人全部一致行动。
法律没要求,实际操作也没那样的操作,那洪涛股份弄一个“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真奇葩。
我继续去好好学习公司法了,感谢洪涛股份提供学习案例!
不是。有错误的地方吗?我也不太懂。
啥四要素?
100,佩服你的学习能力
婶也没有这功能啊,要周一傍晚才公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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