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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酱婶聊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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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婶

可转债的博弈2:强制回售

酱婶
酱婶   酱婶 2019-10-10 09:04 阅读(3370)

    之前看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发现了可转债的博弈1:转股价下调 。

    今天又发现了一个可转债的博弈,满满的套路和权衡。这也许说明可转债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投资产品吧。


    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详细说明可转债利率。比如万里转债的: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80%、第二年1.50%、第三年2.00%、第四年3.00%、第五年3.50%第六年4.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这是很常规的可转债利率。重点是,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还会提到一个到期赎回价格,比如万里转债的: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2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按照说明,这个面值122%的赎回价格,是包含了最后一年的4%的利息的了。那么问题来了:到期赎回价格既然已经包含了最后一年的利息,为什么前面非要说最后一年的利息率呢?

    因为,如果在最后一年出现强制回售或者强制赎回,上市公司需要以“面值+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可转债,这是最后一年利率的唯一用途。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这么说,这个利率还是有用的。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的权利,持有人只能接受。强制回售是持有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回售。如果最后一年出现了满足强制回售的条件,这个利率就可以发挥用处了。


    有三种情况会触发强制回售。

    1、如果上市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的掌控范围内,强制回售只是程序需要,走过程而已——可转债价格超过回售价,就不会有人参与回售啦。(不过目前还真有一个案例,正在发生中,洪涛转债,等有结果再讲,很精彩。)

   2、“附加回售条款”,是指公司要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用途,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这种情况依然在上市公司掌控之中,依然只是走过场,原因同上。

    3、有条件回售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最后两年,如果股价持续(如30个交易日中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的70%,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

    股价,是上市公司难以掌控的,而且,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的时候,可转债价格应该低于100元,多数投资者处于“浮亏”状态,看上去很有回售的动力。

    最神奇的是,如果真的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并不会有太多持有人愿意回售。

    举个详细点的例子,比如万里转债,到期赎回价是122元,如果在倒数第二年触发强制回售,回售价不超过103元,持有人可以选择不超过103元的回售,也可以选择一年多之后的122元;如果在最后一年出发强制回售,回售价不超过104元,或者等多几个月就可以获得122元,选哪个?


    可转债的强制回售早在一开始就被安排的明明白白,回售亏不了,到期价更高!

    大部分可转债,最后一两年的强制回售价格,会比到期赎回价低7%甚至更多,碰上英科转债或万里转债这样的,强制回售价比到期赎回价低20%左右的,你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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