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赵来信问:丈夫平日里除了工作外,还喜欢炒股。婚前,丈夫投了10万入股市,婚后,丈夫常常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拿家中部分积蓄投资股票,现在股票已增值至28万元,这18万元的股票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则要具体看待:如果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的管理操作,甚至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既然赵女士丈夫婚后对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中,那么股票增值部分自然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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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有小伙伴问我,自己结婚前买的国债,婚后的收益,是算婚前资产还是婚后资产?
我当时认为,应该是算作婚前财产。现在大家通过看这个案例,应该更加熟悉了。
另外查了下百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所以说看见了吗,即使是公积金,也是双方共有的,有的人婚前买房,付了首付,自己用公积金还贷款,就觉得这房子和对方没什么关系了,其实不然,公积金也是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从投资收益方面,简单来看:
1.如果是国债,银行理财,银行定期存款这类:
完全不需要再费心打理,直接产生利息,那么这部分的收益,应该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当然,前提是你不动用的话,如果把利息或者本金取出来,再去投资别的,那么应该就没办法说清楚了,很模糊的算作家庭婚后财产。
2.如果是需要双方都参与投资,如股票,基金等
这部分可能比较模糊,因为可能需要频繁取出部分,并继续投入,那么再次投入的钱,究竟是原来的本金,还是家庭共同资产,那么就不好说了,一般会被界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不不想和对方共享,那么就干脆1)别让对方知道,偷偷打理 2)尽量不要用股票,基金等方式理这部分的钱
反之,如果想和对方共享,那么就:频繁参与对方投资,进进出出,利息和各种混为一谈,就谁也扯不清楚了。
3.房租
个人婚前卖的房子,全款的话,租金应该是算个人所有。
如果有贷款的话,租金应该是家庭婚后共有的。
我个人认为,想保护好自己的婚前财产,除去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以外,就还有一招,别让对方知道你有多少钱,在什么账户里,或者直接买房子。。
因为房产最大的收益还是本身的升值,而不是那零零碎碎的房租。。
总而言之,还是希望结了婚,就一条心的好好过吧,小的利益就不要放在心上了。
夫妻一心,其利断金。。。
我老公的钱都是我的
长姿势了,还没结婚的感觉把钱藏好
好坑_新婚姻法好坑_都坑_制定这些规则的是不是都是些男的哦
除了结婚财产,还得防着婚后债务。
最近看了几个今日说法的案例,女方离婚时才发现,老公借了很多钱,被人逼着共同还债的。
有些是背着老婆借的,有些是为了老婆的婚前财产,故意找人设的局,骗老婆婚前的房子什么的。
我都在想,有没有办法去公证,男女一方借的债务,或为别人做担保这种事,对方必须知情才能共担,以防被莫名的套空婚前财产,或离婚时承担巨额债务。
也是,如果单纯的论感情,算共同财务也没什么。就怕别有用心的人,反正先不让自己吃亏吧。
你是不是男的
中国家庭一般男强女弱_现在搞得女的又要生子又要买房给自己一个保障_真累啊_万一男的负心什么都得不得_男的出轨的好多哦_在外面花天酒地的也多
嗯嗯。对的。首先给自己存点婚前财产,然后好好守住自己的。
如果单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所得钱款不用于共同生活、家庭开销,比如赌博,印象中另一方不用承担。好久没翻婚姻法,不知道规定有没有变,有兴趣可以百度看看。
嗯。理论是这样的,我看了两个案例,一是想证明是单方举债比较难。二是有的法官判定标准不一样,所以一赢一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