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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望爱

那些你买保险必须知道的原则

信望爱
信望爱   信望爱 2018-07-26 15:33 阅读(2036)

   保险不只是看起来的一纸合同那么简单,它是一门学问。在这纸合同的背后有着一个庞大的生产系统,这个系统服务着这纸保单的各个方面,这张纸上的东西,他们除了不生产纸剩下的每一个字都经过认真的推敲。这个系统就是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精算、理赔、核保、市场、保全、风投... ...),产品生产出来就要受到质监局的管理,在保险业里这个角色就是保监会。而这个产品想要在市场上有规则的良好的运行下去就要制定一些原则,保险的原则有很多,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下基本且必要的五个原则


----------------------------------嗨,我是新来的分割线。--------------------------------------


      第一个原则就是关系到我们有没有资格投保的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也叫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就是保险对象

     这句简单的话的背后呢,其实蕴含了很多内容:

     (1)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2)保险标的必须是有价值且是可衡量的。举个例子来说,我不能为我脑子里为太平洋做一个盖子这个宏伟的想法投保。

     (3)必须具有经济利害关系。这条也是最开始设计可保利益条款的初衷: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英国民众非常喜欢给英国女王投保,如果女王出现不测他们就可以获得利益,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女王的安危又增加了很大风险。所以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安全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这个条款出现。

      可保利益的原则在条款上的体现就是:投保人限制。在人身保险上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就是直系亲属。小她里的保险大家可以参考直系亲属包含哪些?我能为弟弟投保吗?在财产与责任保险投保人的范围比较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人、债权人、债务人、工程的承包商、负责人等等。


        第二个原则就是在我们投保中能应用到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也叫帝王原则。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就很难运行下去。保险合同签订的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秉承最大的诚信,

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具体在当事人双方就是说明与告知。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不熟悉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投保人有义务就影响承保和保费厘定的重大事项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在人身保险条款上的体现:健康告知。小她的保险具体可以看一下健康告知怎么看,究竟需要告知些什么?

        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房屋车辆信息等。



         第三个原则就是关系到我们能不能赔的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就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处于支配的地位的原因。近因原则我更喜欢叫它诡辩原则。

         分享一个著名的案例:艾思宁案例。

         被保险人独自去森林中打猎。为了猎杀一头熊,他爬上了一颗树,结果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摔断了腿。他爬到树林边的路旁等待救援。由于天色已晚,无人经过,一直等到了第二天清晨才被路过的人发现。由于当时天气已经非常寒冷了,被保险人因此感染了肺炎数月后不治身亡。保险人认为近因是肺炎,即因疾病导致了死亡,因为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疾病死亡是除外的,因而拒绝赔偿。

  然而英国的法院驳回了保险人的拒赔决定,理由在于:被保险人首先是由于意外摔下而导致其在漫漫长夜中无法获得救援而感染了肺炎,最后导致死亡。在这一事件中,从树上摔下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应该被确定为近因。而意外事故则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必须对此进行赔偿。该案在判决生效后构成了在今后可被援引使用的有效判例。

       近因原则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致损原因只有一个。这种情况最简单,该原因就是近因

  2、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同时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没有必要分出这些原因的主次,其实它们每一个都可以独立地被看作为其所造成损失的近因。

  3、  致损原因有多个,连续发生,且彼此之间又互为因果关系。这种情况相对较为复杂,因为各个致损原因之间有自然的联系,存在着前后的因果关系,因而最前的一个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前后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的,则无任何争议。如果前因是保险责任,而后因不是,保险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反之,保险人则不必对损失负责。

       看起来很复杂,大家也没必要害怕,上面这种案例都是在保险业发展不成熟的条件下产生的,现在保险业已经发展的很完善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财产保险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是除外责任,而大多数保险泥石流是保险责任,但地震大多容易引发泥石流。


            第四个原则就是关系到我们能得到多少赔偿的损失补偿原则。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在给付性的合同中不适用,例如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身故责任,重疾险,寿险等如投保了多分保险是可以重复获赔的。而人身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医疗责任、医疗保险,财产责任保险等都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明确保险赔偿比例且不会超过100%

            损失补偿原则又包括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和委付。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例如投保了多份意外伤害保险,因意外事故导致了意外医疗费用支出50000元,并不能从每份保险中都得到50000元补偿而是从多份保险中获得补偿的总和不能多于50000元。代位求偿和委付主要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在获赔之前是不能放弃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的,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具体可参见因为第三者造成的意外,社保和意外医疗怎么赔?


           前面四个原则是保险的通用原则,而第五个原则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不可抗辩原则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该条款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防止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带病投保却收取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又以为未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而扯皮拒绝赔偿的。但是不要以为得到了保护就可以胡作非为,如果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蓄意隐瞒重大事项蓄意骗保,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拒绝赔偿。具体事项可以参见真相 | 买保险,我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赔偿吗?

-------------------------------------嗯,我叫分割线。----------------------------------------

       写在最后,保险真的是姓保的,不是额外得利的手段,重要作用是保障。近年来因为耍小聪明而被拒赔的案例屡见不鲜,被拒赔之后就大肆宣扬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在中国的名声大部分都是因为这个吧。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如果实在不行咱就做除外责任。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如果买一份保险,为今后可能的理赔埋下拒赔风险,这样又有什么意义。做到了如实咱就不怕他不赔,还有种东西叫法律呢。买保险这件事同样需要坦荡。

    特别感谢@蓝色的鲸鱼 @塔兰 对本稿素材的大力支持。(两位写的很好,我太懒了不想自己写有懒癌保险可以推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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